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1-29
一、行政许可(4项)
1.林地占用征收征用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4.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二、行政处罚(67项)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4.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6.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7.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9.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10.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11.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12.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13.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14.不按规定缴纳育林金、植被恢复费的处罚
15.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6.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7.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8.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9.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0.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2.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23.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4.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5.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26.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7.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28.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29.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30.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1.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3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3.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4.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5.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3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37.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38.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39.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0.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42.假冒销售授权品种的处罚
43.销售授权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4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45.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46.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47.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48.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以及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49.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50.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5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52.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53.未经批准私自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54.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55.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56.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57.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58.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59.未经批准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的处罚
60.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61.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62.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6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64.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65.不履行检疫义务,导致危险性病虫传播风险的处罚
66.尽责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传播、蔓延、成灾的处罚
67.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