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1-06
第一条 为做好林业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林业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林业信息主要通过中国南阳林业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林业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林业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科室和局林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承办。信息主办科室填写《www.588-365.com拟公开林业信息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涉及单位全面工作或重要工作的,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局林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示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长批准后,按有关程序确定是否发布。
第六条 各林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示,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林业信息主办科室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公开"、"部分公开"、"免于公开"、"暂缓公开"、"需报审"具体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市林业局林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要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存在质疑的,要提出依据和理由,并与主办科室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报主管局长和主管信息公开的局长审定;"需报审"信息由市林业局林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审。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林业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由市林业局林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条 市林业局拟公开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审查,《市林业局拟公开信息审查表》随《公文发文稿纸》一并运转。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